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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有性權嗎?(下)︱康貴華醫生

作者:康貴華醫生

4. 患上性別焦躁症的4歲男童

筆者想和大家分享最近遇見的一個案例,那是一名患上性別焦躁症的4歲男孩。他從2歲開始便出現一些跨性別行為,父母因此非常擔心,並尋求筆者的幫助。他的跨性別行為包括強烈喜歡粉紅色(之前愛綠色和藍色);喜歡玩「煮飯仔」;堅持留長頭髮;不肯剪髮;重複自稱是女仔,以女仔Lego玩偶去代表自己。他的樣貌有點像女生,喜歡與女生玩,並說將來要做媽媽等等。這孩子常常沒有安全感,在感情上非常倚賴母親,與父親的關係卻疏離,也不敢與父親單獨相處。

筆者沒有要求見男孩,但三個月內分別接見母親三次和父親一次。筆者向父母講解子女心性發展的知識,教導父母如何關心男孩和改善與他的關係。我提醒父母不要落入性別定型陷阱;最重要的,是父親改善與孩子疏離的關係。父親要刻意安排多點時間陪伴孩子,多接觸及一起玩(包括煮飯仔),多擁抱與多稱讚、鼓勵,少責駡,切忌指責孩子的跨性別行為。筆者鼓勵父親和孩子一起洗澡,並把握機會教導性教育,告訴孩子將來成長的身體會像父親。以上一切,目的是讓孩子感受到父親的關愛、肯定和保護,使孩子漸漸與父親認同(identification),父親也自然地成為孩子模仿的榜樣(male model)。此外,我向父母介紹兩本書:Dr. Melvin Wong 的Raising Gender Confident Kids: A Practical Guide(中譯:《性別有自信,孩子更快樂》,黄偉康博士著);Dr. Joseph Nicolosi & Linda Nicolosi 的A Parent’s Guide to Preventing Homosexuality,並要求他們閱讀和討論,一同制定培育孩子性別自信的方法。

四個月後,父母向筆者報告,他們都按照筆者和書籍的指引行事,而孩子的進展理想,超出他們的預期。他們觀察到孩子的心理性別逐漸改變。之前只說自己是女孩子,兩個月後,覺得自己是半男半女;而四個月後則自稱是男孩子。筆者鼓勵父母要繼續努力,不要鬆懈,性別自稱的改變固然重要,但跨性別行為模式的改變絕對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改到。

再過了四個月,筆者接見父母。他們喜悅地分享,看到孩子更大的進步--清晰肯定自己是男孩。雖然在一次自畫像中仍穿上粉紅色的衣服,但現在更多選擇粉藍色。他告訴父母長大後想當工程師、消防員、醫生、牙醫等,又表達將來要做個爸爸。他不再喜歡其他女孩玩具;但仍喜歡煮飯仔,父親也和他一起玩這個,非常開心。他更懂得分辨紅唇膏是女孩子用的,男孩子則應用潤唇膏。現在他會較喜歡和男孩子玩;過去母親幫他剪髮,他都不肯,只能趁著他睡覺時給他剪,現在卻願意剪短頭髮。他常與父親單獨相處,也開始接受父親伴他一起睡。

以上的個案,證實了孩子的性別認同,在年幼時是可以因應父母的教養模式轉變而相應改變,不像成人性別焦躁症患者,改變心理性別的成功率極低。當然,我們須要繼續跟進這個暫時評估為成功的例子,觀察日後的發展如何。我們也不可以因這單一個案(anecdotal case),便推論父母以這種方法介入,必然會改變孩子的性別認同。

筆者在第2部份提到,根據一些往後發展的跟進研究,兒童性別焦躁症患者長大後會有不同的演變(outcome),但很可惜,我們尚未能按兒童性別焦躁症的某些特徵或表現清楚分類,準確預測患者將來不同的演變。我們也未能分辨不同的介入治療方法,會適用於哪一類別的患者。為甚麼有些兒童性別焦躁會延續到成年?又為甚麼有些個案會在成長過程中自動調整?為甚麼有些個案日後發展出同性戀或異性戀傾向?以上問題還有待我們透過嚴謹的醫學研究找出答案。

在未掌握各種影響兒童性別認同發展的因素和知識前,我們從事輔導工作的,要如實地告訴父母我們對有關醫學的知識仍有限,一方面指出父母可以做甚麼去改善與孩子的關係,以肯定和正面的鼓勵,建立孩子的性別認同;另一方面也要承認父母的努力,未必一定帶來相應的果效,免得他們因過分的期望,而引致更大的失望。我們亦應提醒父母,隨時準備最後要接納、包容孩子的跨性別身份和行為,學習求同存異,不論孩子的性別,永遠愛護和支持孩子。

兒童的跨性別身份和行為之成因仍有很大爭議。醫學界普遍認為成因非常複雜,也非只有單一因素,乃由各種先天因素(包括遺傳基因和母腹中性荷爾蒙等生理因素)與後天因素(包括出生後的性荷爾蒙、家庭、心理、人際關係和各種社會因素)的互動形成。因此,若有人說性別焦躁症全是與生俱來,或將其分類為先天(原發性)和後天兩大類別,都只是出於個人主觀判斷,缺乏相關的醫學研究客觀地證實和支持。正如2013年所出版的《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第五版) (DSM-5),也沒有斷言性別焦躁症是與生俱來的,只在第451頁中指出,「心理性別(Gender)是因各種生理,心理和人際關係的因素互動形成」。

 

5. 兒童是否有性別人權呢?

說回兒童的性別人權,若我們參考《兒童權利公約》的內容,會發現在第41項條文中,完全沒有提及兒童有「性別人權」。但倒有幾項條文強調,兒童的一些權利必須被尊重和保護:「兒童有權對影響其本身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意見;應尊重兒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權利」;另一方面,家長和社會有教導、指引和保護兒童權利的責任:「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的看待;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優先考慮;保護兒童免受任何形式的歧視;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兒童的個性和才能。」

教養兒女的最大困難是如何平衡兩方面:一方面要尊重孩子的意願和鼓勵孩子自決和負責;但另一方面,父母又要考慮孩子心志尚未成熟或未能承擔自己選擇的不良後果。若任由孩子按己意行,最終會對孩子造成傷害,父母便在教導、指引和保護兒童的責任上有所失職了。

阿根廷6歲男孩的母親和香港4歲男孩的父母,面對孩子非典型的性別認同和跨性別行為採取了截然不同的處理方法。假如是你,要從孩子最大的利益為優先考慮的話,你又會如何選擇呢?

 

6.  結語:以子女整全成長為大前提

父母就算不認同子女的性別錯配感覺或跨性別行為表現,也不應該責難子女,因為性別錯配感覺是孩子在成長過程中所建立的自然感覺(自然不等如天生),而跨性別行為和思想只是性別錯配感覺的展現和後果。

作為父母,筆者不會因為孩子幼年時的心理性別,就為他爭取改變出生性別身份,因為孩子還在成長階段,性別認同變化的空間仍然很大。按上述的跟進研究顯示,約九成兒童性別焦躁症患者長大後,性別焦躁症的徵狀會減退或消失,那麼為何要在孩子只有4至6歲時,便積極地推孩子走進這條難行,也難於回頭的窄路,令他將來可能要服用性荷爾蒙或做性別重置手術呢?

4歲男孩的個案在性別認同上的顯著改變,進一步印證父母若肯先改變自己,並作出合適的介入引導,孩子的改變便可能隨之而來。即使孩子的性別認同沒有相應改變,父母努力改進與孩子的親密關係斷不會白費。成功與失敗的定義,不應局限於能否改變性別認同,而應以孩子整全的人格成長發展和親子相愛關係的進深為最大的目標。

 

參考資料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網頁 http://www.childrenrights.org.hk/v2/web/

Drummond, K. D., Bradley, S. J., Peterson-Badali, M., & Zucker, K. J. 2008. “A Follow-up Study of Girls with 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Developmental Psychology 44: 34-45.

Green, R. 1987. The “Sissy Boy Syndrom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Homosexuality.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Singh D. 2012. A Follow-up Study of Boys with 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PhD Dissertation. Department of Human Development and Applied Psychology. Ontario Institute for Studies in Education University of Toronto.

Zucker, K. J. 1985. “Cross-gender Identified Children.” In Gender Dysphoria: Development, Research, and Management, edited by B. W. Steiner, 75-174. New York: Plenum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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